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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4 16:28:51 
  • 冀价评[2022]4号
     
    河北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中价协〔2021〕22号)、《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中价协〔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以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以及《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和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79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办法(试行)》。现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办法(试行)
            
     
     
     河北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2022年4月16日 





    附件: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办法(试行)》
     
          为落实《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中价协〔2021〕22号)、《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中价协〔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以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以及《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和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7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北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执资产处置司法鉴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组建省级司法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以下称名单库),依据本办法开展评估报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名单库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当由注册价格鉴证师和专家学者组成。
      省级名单库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
      第三条 入选名单库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价格评估行业发展;
      (二)责任心强,具有扎实的价格估价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为注册价格鉴证师且连续执业满五年(含),或者具备高级职称且从事价格评估管理、研究工作满十年(含);
      (四)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入选名单库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名单库: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或者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近五年受到过价格评估行业组织自律惩戒的。
      第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行业组织应当从名单库中将其除名,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一)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者参加评估的人员不正当接触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与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泄露评审意见及评审工作情况的;
      (四)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串通表决或者诱导表决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受到价格评估行业组织自律惩戒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技术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价格评估行业组织应当予以受理。
      (一)评估报告属于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且由价格评估行业组织推荐的入库机构出具;
      (二)异议事项属于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的异议;
      (三)人民法院已提供《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四)异议人已按规定期限支付评审费用。
      如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评估报告,不属于由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价格评估分库的估价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函告人民法院依法另行委托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价格评估分库的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
      (五)价格评估行业组织发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名单库中将其除名, 且不得再次入库。
      第七条 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对价格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原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说明或者对作出说明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由原委托方委托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 材料不齐全的委托评审;
      (三) 不属于我会自律监管范围内的委托评审;
      (四)异议提出方不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委托单位、相关当事人,或者与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五)异议书无正当异议理由的,或异议事项不明确的;
      (六)异议书无异议提出单位印章或提出人签名的。
      (七)因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所属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未能达到最少3人,导致对专业技术评审无法受理的;
      (八) 本实施办法虽未列明,但基于客观现实确实无法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受理方式。委托方可通过电话联系省评鉴协(电话附后),经初步沟通符合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再通过专用系统、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交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材料,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
      (二)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三)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评估机构的书面异议答复及工作底稿。
      第九条 省评鉴协应将收到的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材料登记造册,并载明评审委托人名称、材料名称和材料收取日期等详细信息。对于材料不全的,或认为属于评审工作所需要补充的材料,可要求评审委托人或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条 省评鉴协应当根据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委托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以及该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超出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托,可以退回委托,原渠道退回相关资料。
      对于在受理范围内且符合要求的评审委托,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专家组构成人数和按照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确定评审收费金额,并向评审委托人提交收费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责成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应将情况函复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 同时函告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入库、除名、回避应遵照《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中价协〔2021〕23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由从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数量根据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估价报告的项目 规模、难易程度等确定。小型项目、中型项目且难度一般的,一般确定三人或五人;大型项目或者较为复杂的,应当确定七人及以上。
    评审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时,可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中补充。
      专家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负责与相关评估机构、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等进行专业问题沟通;负责汇总、撰写、提交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负责组织、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等。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全部专家组成员署名签字。
      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评估报告不存在书面异议提出的问题的,出具对异议问题不予支持的专业技术评审结论;
      (二)评估报告存在或者部分存在书面异议提出的问题的,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评估结果经评审后认为在合理市场价格区间内的,可以同时出具评估结果符合市场价值的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评估结果不在合理市场价格区间的,应当提出要求评估机构对估评估结果予以补正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价格协会或地方行业协会向评审委托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审阅资料。将材料发送至项目组每个专家,各自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 初步会商。对案件的情况、是否需要其他资料以及是否需要调查访谈各自发表意见,项目组长汇总作出安排。视情采取线下或线上的会商模式,也可以分别交流会商。
      第十九条 根据会商结果根据需要可安排评估机构及评估师陈述或相关当事人调查及访谈。
      第二十条 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勘查等程序,相应当事人应进行必要的配合。
      根据具体情况,专家组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集体评议,并表决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评审一般应通过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线上讨论,各自签署专业技术评审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同样也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价格鉴证评估规范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价格鉴证评估规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及承诺函,并附相关材料。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河北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应当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费用。评审费用收取根据委托项目具体情况,依据中价协印发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评审费用,发送收费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应当载明收费金额及收款时间,评审费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至河北省评估鉴证协会指定的账户,并开具发票。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序号 收费起点
    (元)
    计费额度(万元) 费率
    1 8000    
    2   100以下(含100) 10
    3   100 以上一1000 (含 1000) 4.5
    4   1000 以上一5000 (含 5000) 1.5
    5   5000 以上一 10000 (含 10000 0.75
    6   10000 以上一100000(100000 0.2
    7   100000以上 0.15
    注: 1.以上收费从累进制计算;
       2.计费额指被评审报告的评估额;
       3.以上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赴现场勘查的费用由异议人垫付。现场勘查费用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撤回专业技术评审委托项目终止,按项目进行的程度扣除已经支出的部分费用退回预收的评审费;因评审项目专家组的原因终止评审的,退回全部预交的评审费。
      第二十八条 评审费用支付专业技术评审业务完成后,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向评审专家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以下简称专家劳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负担。专家劳务费发放办法另行制定。专业技术评审费用结余动态滚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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