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4-26 09:48:21
河北省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
备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备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对价格评估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价格协会关于印发《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备案,是指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资料提交价格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事价格评估事项,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价格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单位企业。
第四条 河北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是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法、高效、自愿、互利的原则,向河北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北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发放统一制作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后方可开展评估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财产(权益)、整体和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的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意见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它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取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后设立的机构除外);
(四)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
(五)评估专业人员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第九条 新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填写价格协会机构和个人申请表;
(三)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
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提交资料齐全的,备案机构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备案证明书及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及时将价格评估机构备案情况通过网站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